1.违法禁令标志指示是什么意思啊

2.我被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如何处理

3.违停抓拍摄像头什么情况下会判定是违停?

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具体是指什么

5.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法禁令标志指示是什么意思啊

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_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意思是没有按照禁令标志的指示行驶机动车。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意思是驾驶人没有遵循禁令标志的规定进行行驶,例如闯入禁止行进的路段、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在非转弯车道进行转弯等行为。禁令标志是用来禁止或限制车辆和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通常呈圆形,有时为八角形或顶点向下的等边三角形。这些标志的颜色大多为白底、红圈、红斜杆和黑图案,而“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则以蓝底、红圈、红斜杆为特征。违反这些标志的指示,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除1分。

禁令标志的种类:

1、禁止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2、禁止驶入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驶入;

3、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表示禁止一切机动车驶入;

4、禁止非机动车驶入标志:表示禁止一切非机动车驶入;

13、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表示禁止非机动车进入。

综上所述,违法禁令标志指示是指未遵守道路交通中的禁令标志所指示的内容,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我被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如何处理

违章停车通知单,这种情况会罚款100,不扣分。拿着违章停车告知单后,需要去交通处理大队或者中队进行接受处理,去就近的交通处理中心都可以办理。接受处理时,要带着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比较重要的一点是要本人亲自去办理,用本人的驾驶证。

违章停车要接受相应惩罚,但是有些情况可以进行申诉,比如为了帮助他人违章停车,比如为避让救护车,又或者车辆发生故障等情况,可以确认一下自己是否具备申诉条件,如果有,可以提出申诉。

处理违章通知,由于自己停车不当被贴,需要及时对罚单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应在收到违章通知后五到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管理大队窗口进行处理,去的时候记得带齐相关证件。如果逾期,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

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对违章者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违停抓拍摄像头什么情况下会判定是违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只要发生以下行为的,被抓拍到都是违停(违章停车):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停车。

4、车辆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没有立即驶离;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扩展材料: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违章停车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具体是指什么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是指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为:禁止转弯、禁止掉头、在非转弯车道转弯、在直行车道转弯等。或者不按照路标行驶、单行道逆行等一系列违章都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1、禁令标志作用∶禁令标志是《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主标志的一种,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2、禁令标志图案:禁令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其中解除禁超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为白底、黑圈、黑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形状为圆形,让路标志为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3、禁令标志设置:禁令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车标志外均应成对设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终点和桥梁的两端。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分别代表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禁令理由等类型。

4、处理法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理对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规依据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根据《省实施办法》第68条第3项规定,罚款100元,依据新的11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计分由原2分改变为3分。违法代码由原来"7222"变更为的"7336"。

5、处罚方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根据《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罚款200元,扣3分。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轻微违法、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 行人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在车行道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

(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

(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七)不避让盲人的;

(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九)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十一)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五)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六)不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八)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十)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一)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二)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二十五)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七)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

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七)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九)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十三)在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十四)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十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十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申请车辆变更登记的。

第八十二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有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八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十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依法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

(二)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的;

(三)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紧急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二)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五)接到重大伤亡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拖延不报的;

(六)歪曲事实,出具错误或者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七)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情形,当地人民政府已经责令限期整改,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管理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作出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许可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